》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执行省内跨市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既省内跨市又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按省局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不执行市内跨县(市、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文件的相关规定。
》 ( 冀地税函[2003]11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