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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管理,彻底治理城市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2021年11月3日城区道路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审批监管体制

(一)实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一体化”审批监管机制。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含破除绿地开口、在城市道路上架设管线杆线、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上的设施)审批许可职责,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划转至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各县区参照市级做法执行调整,县区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建立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许可报告制度,牡丹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后,要即时向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报告。

(二)实行城市道路分级管理体制。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长江路、中华路、黄河路、长城路、泰山路、广州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昆明路等10条市级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除10条市级城市道路之外的其他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三)统筹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市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统筹协商工作机制,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财政等部门和三区、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按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全部建成,从源头上消除城市道路重复挖掘乱象。

建立市区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参与的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综合验收机制。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城市道路管养机构养护管理。 

二、严格规范事前审批

(一)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且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审批许可申请后,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详细情况函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级管理的10条城市道路报市政府批准。 

(二)统筹市政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每季度召开一次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协商会议,统筹各方市政工程计划,研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和开始时间,避免因同时占用、挖掘多处城市道路影响城市交通;在同一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要一并办理审批许可手续且同步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三)优化应急抢修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将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挖掘位置、施工时间等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24小时之内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要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请材料。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中监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经批准实施的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监管,监督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在围挡醒目位置规范张挂公示牌,主动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临时占用挖掘面积等内容,自觉接受部门监管和群众监督。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及养护机构要建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责任监管制度,明确专人“点对点”监管,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合理设置硬质围挡、警示标志和降尘抑尘设施,加强地下管线和周边路面保护,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按标准修复道路基础,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确保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现场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合理设置围挡,尽量减少对群众交通出行的影响;严重影响交通出行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绕行公告。 

(二)加强路面修复和养护维修工作。建设单位按标准修复挖掘道路基础后,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并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城市道路养护机构对路面进行高标准修复。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道路养护机构,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三)加大违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查处力度。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箱体、管线、杆线、盖板、雨篦等附属设施,要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要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结合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建联合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方位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并严格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督促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规范收费使用管理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许可时收取,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用于城市道路修复和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分别按照《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执行。

五、严格履行职责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始终,科学精细、依法依规管理城市道路;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避免造成重复施工。未按本实施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主要依据和出台目的

按照中央环保督查要求,近期,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提升工程集中施工,时间紧、任务重,工程多、涉及城区道路占用挖掘多。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也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致使近一段时间来,城区道路占用、挖掘问题遍地开花(已开工工程多达51处,且仍有不少工程还没有开始施工),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民出行,群众意见很大。

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要求,结合市委办公室调研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管理,彻底解决城市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安排,10月30日,市委有关负责同志召集“三区”(牡丹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和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警支队等7家市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详细了解目前城区道路临时封堵和占用、挖掘情况,研究改进措施。之后,市委办公室又分别走访了相关部门和部分群众,形成专题报告。11月2日,张新文书记在全市领导干部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区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突出,要求尽快研究解决。11月3日上午,张新文书记在专题报告上进一步作出批示。

11月3日下午,张伦市长主持召开城区道路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研究解决城区道路管理工作具体问题,会议形成了专题纪要。会议原则同意该办法,要求市城管局按照会议精神和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

市城管局修改完善后,又征求了市委编办意见,提请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三、办法相关内容

本办法包括6个部分,重点围绕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交纳使用管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为: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点·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具体为:

序号

道路类型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1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500

2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

400

3

条(料)石路面

450

4

彩色沥青路面

520

5

水泥混凝土路面

450

6

彩色方砖

215

7

人行步道方砖

200

8

砂石路面

90

各县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11-24 有效范围: 山东 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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