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统一设置“购房提示”公告牌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5〕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更好地引导购房人明白购房,充分了解购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效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代)售商品房时,在销售现场统一设置购房提示公告牌,内容详见附件。
购房提示公告牌需制作成展板形式(尺寸不小于60㎝×80㎝),公告牌要摆放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购房提示公告牌需于4月1日前设置完毕。
特此通知。
附件:购房提示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附件:
购房提示
广大购房消费者: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请您在购房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内容:
1.请您仔细查看开发企业在售楼处房产信息公示栏中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国有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2.请确认您有购买意向的商品房所在楼幢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认真查看连云港房地产网(www.lygfdc.com)上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处于可售状态。
3.请认真查阅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商品房项目不利因素信息,必要时您可以拍照留存。
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您收取排号费、认筹金、诚意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5.您缴纳的购房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分期付款等)应当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该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该监管帐户应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确定的资金监管帐户相一致。
6.请您注意:从2015年3月1日起,市区物业维修资金不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您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到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窗口自行交存,交存票据将作为办理入住手续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凭据。
7.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请确认所签《合同》是否是我局网上备案合同,并确认公示栏中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同您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相一致,如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擅自更改条款且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房产部门举报电话:81181234
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