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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项目(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设施等,以下简称燃气项目),应遵循燃气发展规划。

2.燃气项目设计文件应符合住建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江苏省城镇燃气供储场所反恐怖防范标准》、燃气信息化管理等要求。县级市、吴江区燃气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县级市和吴江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项目核准层级同级审查批准。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燃气项目中,大中型燃气场站(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高压调压站)、高压燃气管道等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小型燃气场站(瓶组气化站、供应站、中低压调压站)、中低压燃气管道等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燃气项目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办理工程招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建设档案登记等法定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抓紧协调,切实将燃气项目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管理范围。

4.加强对30万元以下的小型燃气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7〕229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督管理,依法委托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鼓励建设单位选择本地年度信用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管理机构备案。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乡镇做好燃气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5.住宅小区燃气配套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燃气设施移交燃气经营企业,移交内容包括燃气设施实物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建设单位承担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燃气经营企业作为燃气设施的接收、供气单位,应制订明确的接收要求、移交程序和办事时限,报属地燃气管理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燃气设施投入运行前,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复检和置换,并加强供气前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供气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

1.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健全管理,落实考核,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检修装备水平。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参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

2.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材质、规格、型号等资料的归纳整理,认真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定期评估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状况,及时更新改造存在安全运行风险的燃气设施。

3.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供气现状、特许经营协议和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区域应急调峰储气设施,提升保供能力和供气质量。

4.按省政府要求于2015年底前基本建成燃气设施GIS系统,同时要加大投入,加强燃气SCADA系统建设,以科技手段提升燃气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26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