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港口、电力生产及供应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
(三)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一)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掌握岗位工作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业务精、能力强,有较高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思想敏锐,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三、安全总监的定位和职责
安全总监是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领导下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享受本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待遇。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代表企业行政管理层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五)确立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结合实际,统筹部署,精心安排,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督促相关企业逐步完成安全总监制度建立和安全总监岗位设立工作。各县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负责。
市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负责: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市经信委负责船舶修造、电力生产及供应领域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港口及相关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行业企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对应设立而拒不设立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市有关部门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企业要充分赋予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责权,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确保安全总监有职、有权、有效开展工作。企业要将安全总监任命文件抄报所在地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主管部门。
(三)安全总监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适时组织督查安全总监试行情况,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