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杭房局〔2006〕3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处、工商分局:
为加强各县(市)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经研究,现就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组织培训、考试通过并取得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在本县(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由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机构信息变更、公示个人执业信息、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创建个人诚信(投诉)档案;
二、由工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处监督检查经纪活动情况、依法调查处理执业经纪人Υ规行为、及时上报撤消资格建议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处、工商分局应严格按照我市对房地产中介企业和经纪执业人员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属地各项管理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