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关于明确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相关意见的通知
苏代建办〔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工作,应当执行本意见的规定。
三、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代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代建招
标投标的日常监管。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四、项目法人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项目法人单位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五、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苏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代建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在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内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代建名录库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单位和中标代建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代建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八、项目法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代建费应执行国家政策和苏州市相关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并在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项目法人单位应当自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报送备案。
十、各市、区可参照制定具体意见。
十一、本意见自 2017年 8月 10日 起施行。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
2017 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