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0〕4号
税谱®提示:截至2023年1月31日,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法〔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支持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作用,特制定《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附件: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由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发展,解决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推进改革事项等方面的支出。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及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共同管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预(决)算编制布置工作,审核市级预算单位支出建议,编制预(决)算草案,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其所属(或监管)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审核,向其所属(或监管)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监督检查等。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负责向市级预算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执行预算支出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支出:
(一)支持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支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的费用性支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支出。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情况,安排一定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三)市级预算单位所需监管审计等支出。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批复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安排布置预算编制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预算单位,预测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盈利情况,确定年度支出规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要求以及年度支出规模,组织其所属(或监管)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要求提出本企业支出计划,明确实施项目和主体单位,报市级预算单位。市级预算单位审核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支出计划后,提出预算支出建议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发展进程等情况,对市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支出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20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并由市级预算单位向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支出调整,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相应的调整依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支出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市级预算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市级预算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推进有关事项实施。
第五章 决算编制与批复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20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并由市级预算单位向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批复决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制定各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绩效监控;年终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自评价。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绩效监督,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选择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过程管理,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对预算支出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可由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延长《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8-15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我局年度规范性文件管理计划,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0〕4号)开展了评估工作。经评估,《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0〕4号)需继续施行,其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8月24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5日
https://czju.suzhou.gov.cn/czj/bsgg/202308/6f10c8ac218846f083b734b3b6dc4bd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