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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9月6日止】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5】1号
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省、市关于完善国资预算制度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国资预算收支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7日



附件:

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
第三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级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由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所办的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市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当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会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审核市级国资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方案,编制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议。
(六)下达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七)按规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八)组织指导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九)组织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
(三)组织其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并进行审核,编制并提出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方案。
(四)组织和监督其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五)组织督促其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对企业上缴收入进行审核确认。
(六)组织实施其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对收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根据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核算,开展绩效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入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收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和审核其各自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10%法定公积金后为基数,按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
(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将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应全额上缴。
(三)转让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形成的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应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取得的清算净收益(扣除清算费用)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全额上缴。
(五)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收益上缴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经济发展需要、企业发展状况等原因,如需调整上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上缴比例调整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逐步完善上缴比例分类分档规则。
第十三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方案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收益上缴水平。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表决机构)决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规定,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组织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申报上缴收益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申报、审核;市级文化和金融企业由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审核;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所办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每年5月31日前,按规定的上缴比例申报,并附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报,并附送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申报,并附送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报,并附送关于实施清算的文件或决议、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审计报告、企业清算报告及其他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四章 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是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用于支持市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弥补改革发展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主要是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监管、专项审计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并按规定将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支出项目由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提出项目申请。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审核并提出项目建议。市财政局根据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编制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及国资国企相关管理规定;
(四)项目要素信息规范、完整、准确。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可行。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和实施期限。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市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计划,报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报送的资料包括: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测算明细,预算支出项目、依据、方向、用途和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审核汇总相关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预算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发展进程等情况,对市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监督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缴收入,于当年度6月30日前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足额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汇总审核所监管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预算支出项目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下达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股权变更,落实国有资本权益。属于费用性支出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第三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汇总确认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年度国有资本确权情况,并向市财政局报送。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等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根据以收定支原则,增加支出,应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出现短收,通过削减当年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负责详细说明增支、减收的原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级决算编制统一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应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探索开展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落实国家和省战略和市委、市政府部署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管理,对重大政策执行情况、重点资金收支情况和重要管理环节、国有资本权益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情况。
第四十条 对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6日止,《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0〕4号)》同时废止。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508/466e07c2147b4a6abc2135a48d2397c2.shtml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8-07 有效范围: 江苏 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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