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8〕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945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中应严格把关,加强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和确认。
二、各级国税机关层报省局审批的资料应包括: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的申请给予免税待遇的报告;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代表机构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机构性质证明复印件;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复印件。
以上资料原文为外文的,应附送专业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
三、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