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价产〔2015〕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价综〔2017〕20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年12月1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更好地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南通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南通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管理,促进平价商店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稳价惠民作用,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农[2015]4号)、《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4]1号)和《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认定、挂牌的平价商店。
三、平价商店的准入和退出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物价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织全市平价商店准入、退出管理工作;各县(市)及通州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的规划、日常管理和考核奖励,按照规定做好补建、退出平价商店受理、审核等,并向市物价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市物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予以认定、公布。
四、平价商店的准入
1、准入的基本条件
补建平价商店必须坚持质量为主、控制数量的政策导向,严把申请补建平价商店的资质关、选址关和产销对接关,提高平价商店质量。要优先考虑大型连锁超市开办的平价直销区和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开办的社区平价直销配送店等。除必须符合《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1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已正常营运半年以上;
二是必须符合总体设点布局的需要;
三是每天经营平价农副产品品种达到省和当地价格部门规定要求。
2、准入的程序
(1)申请。经营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按照规定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经营情况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批准。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予以认定,物价部门与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
(4)挂牌。经认定的单位使用“南通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铜牌,使用统一标志标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管考核。
五、平价商店的退出
平价商店退出分为责令退出和申请退出。
(一)责令退出。
1、责令退出的情形
平价商店有下列情形的,应责令其退出,终止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1)季度考核70分以下,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半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被举报投诉并查实,情节严重的;
(3)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法定节假日或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不执行政府价格监管政策及规定的;
(5)经营者出租或转让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场所,或将平价商店标识、称号等用于本店经营以外其他用途的;
(6)暂停经营3个月以上的;
(7)伪造或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奖励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8)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平价商店义务的。
2、责令退出的程序和办法
(1)综合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和季度考核情况,对所监管的平价商店进行综合评估,对有责令退出情形的平价商店提出责令退出的初步意见。
(2)责令退出的决定。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和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平价商店。
(3)摘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摘除责令退出的平价商店标牌,收回或限期清除平价商店标志标识,终止(或不再续签)平价商店协议。
(二)申请退出
1、申请退出的情形
平价商店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退出,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1)企业关闭或因拆迁、经营场所租赁期满等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
(2)经营结构调整已不再销售农副产品的;
(3)其它原因需退出平价商店的。
2、申请退出的程序和办法
1、申请。平价商店经营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退出平价商店的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的原因。
2、审核。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平价商店经营者书面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物价部门。
3、批准。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平价商店。
4、摘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摘除平价商店标牌,收回或限期清除平价商店标志标识,终止(或不再续签)平价商店协议。
六、对退出的平价商店不再进行考核奖励。
本办法自2015年11 月20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