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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年10月11日 吉地税函〔2004〕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吉地税发〔2004〕1号文件中规定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款,按40%—70%的比例扣除费用,这些费用已包含了“省总”支付的所属销售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因此,对“省总”提供的所属销售员名单和工资,不再予以扣除。
二、你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40%—70%比例内,自行确定某个行业的费用扣除比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