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液化气站点布局,完善供气服务网络
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要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区域内液化气站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液化气充装和供应站点,扩大供气服务范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液化气供气服务网络,为广大城乡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的液化气。要发挥规模企业的资金、技术优势,鼓励其采取收购、租赁等形式,对液化气充装站点进行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取缔非法的液化气充装站点,规范液化气市场,加强对液化气站点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站点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液化气行业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安全设施未检测、气瓶超期未检测、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查处证照不全的液化气经营企业,共同维护好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力做好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液化气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供气、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依法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燃气。要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液化气充装并健全完善充装记录。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不得充装报废、超期未检及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对钢瓶的流向要进行跟踪管理;不得以次充好,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成分;不得“缺斤少两”或出售残液超标的液化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不法气贩,定期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燃气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将液化气安全管理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按照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监管责任。对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医院、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采取措施加快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逐步淘汰液化气,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突出“九小场所”液化气隐患整治,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镇(街道)、村(社区)等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液化气安全监督检查,严防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液化气市场有序发展
(一)加强液化气气源管理,从源头控制液化气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液化气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液化气源头管理,确保液化气质量符合要求。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把气源质量关,选购液化气时必须要求供气单位提供本批次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确保液化气质量指标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
(二)加强液化气充装管理,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液化气行业安全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快液化气充装站点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安全管理水平。严控液化气钢瓶充装环节源头管理,严防不合格钢瓶从充装环节流入市场,各区县政府要采取措施,组织液化气经营企业通过购置新瓶、低价折旧等方式回收用户现用钢瓶,逐步将全市液化气钢瓶产权由用户所有转变为企业所有,有效控制报废、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液化气钢瓶流通使用等现象。加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和倒气卖气不法商贩力度,进一步规范钢瓶管理。各区县要有序增加液化气钢瓶检验点,承担辖区内钢瓶检验及报废处理工作,为液化气经营企业检测及报废钢瓶提供便利服务。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液化气非法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液化气非法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督导检查,建立由教育、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等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规充装不合格钢瓶、掺混二甲醚、倒气卖气、无证经营等扰乱液化气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液化气站点充装环节的监控,严厉查处违法充装行为,从源头上控制不合格液化气钢瓶流通现象。加大对无证经营企业和倒气卖气不法商贩的查处力度,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警示作用,逐步规范液化气终端销售市场。要加强对燃气器具批发市场、专销店、商场和有关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具备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等违法行为,保障用户用气安全。要组织对液化气经营站点、用户用气场所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拉网式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液化气经营站点、餐饮场所、学校食堂及周边、酒店、医院、城市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加强液化气安全教育,增强用户安全防范意识
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鲁建教字〔2020〕1号)要求,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上岗。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经常性的全员继续教育培训,掌握燃气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和“四新技术”,熟练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提高排除隐患和预防事故能力。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做好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的能力。各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开展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引导用户自觉抵制不合格的液化气产品,拒绝使用不合格液化气钢瓶和燃气器具。鼓励群众举报液化气违法行为,发挥群众的监督效应,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液化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作为燃料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建筑采暖制冷、工业企业生产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
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1.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液化气用户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液化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行为;对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所属各级各类医院、学校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督促医院、学校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医院、学校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进行整治。
3.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鼓励群众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对液化气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为用户配送服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气、无燃气经营资质非法经营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许可的从事液化气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运输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液化气经营企业为用户配送服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5.商务、文化旅游部门:督促并组织商贸、餐饮企业开展液化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商贸、餐饮企业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6.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在液化气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负责取缔无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无照(工商营业执照)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工作;负责液化气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行为和气瓶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气瓶的回收机制,督促液化气充装站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监督液化气充装站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
7.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液化气安全监管职责;对有关部门提交的跨部门、跨区县的重大安全隐患,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后,下达重大隐患责令整改指令书;依法指导或牵头相关液化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集贸市场、学校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9.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液化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10.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液化气充装站、经营站(点)提出规划意见。加强对现有液化气充装站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与液化气充装站安全间距的规划控制。
11.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予以公开。及时将准予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的液化气企业信息推送至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12.国资监管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液化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使用液化气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文稿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3
一、《意见》起草背景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地区液化气安全管理不容乐观,事故仍时有发生,如2019年10月13日江苏无锡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2021年2月23日北京西城区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今年以来,我省烟台市高新区、烟台开发区、临沂市兰山区等也连续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
液化气作为灵活、高效、方便的清洁燃料和管道燃气的必要补充,目前在我市老旧小区、城中村、餐饮商铺、偏远农村及远郊区域等仍占较大市场份额。其涉及生产、存储、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完善的齐抓共管长效管理机制,明晰各部门监管职责和分工,明确区县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意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第一部分主要对液化气站点的规划布局、服务网络及建设与升级改造提出要求。
《意见》第二部分主要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提出要求,要求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第三部分强调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分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区县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明确按照“谁供气、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对合同签订、充装行为、液化气质量、加强用户安全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属地管理责任方面,明确了夯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按照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监管责任。强调了人员密集场所和日常监督检查等要求。
《意见》第四部分是强调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液化气市场有序发展。分别对气源质量把关、液化气充装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完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气瓶的回收机制,加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和倒气卖气不法商贩力度,进一步规范钢瓶管理。
《意见》第五部分主要对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出了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督导检查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液化气违规违法行为。
《意见》第六部分主要对加强安全教育、增强用户安全防范意识提出要求。企业要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引导用户自觉抵制不合格的液化气产品。
《意见》附件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新增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消防、国资委等部门职责,对原工商、原质监、原食药监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