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德清县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全文废止】
湖发改费管〔2015〕3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年10月12日》规定,全文废止。
德清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改革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改造费收取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德价〔2015〕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或小区项目业主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预埋费按成套住宅建筑面积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费高于5000元的户,最高按5000元计收。对拆迁安置小区和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优惠20%。预埋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向房地产开发商或小区项目业主收取,不得在住房销售价外另向居民用户收取。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管道燃气的居民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可以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改造费最高标准为:多层、(小)高层2000元/户,排屋3000元/户,别墅3500元/户。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由居民用户在首次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缴纳。
对低保困难家庭、享受低保补助金的残疾困难家庭、城镇特困职工(低收入)家庭,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燃气管道设施改造费减半收取。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改造费分别用于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用户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在计量表后安装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德清县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批复》(湖发改商价〔2013〕48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