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6〕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7号)和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加快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意见》(农播体〔2015〕10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3日
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
为深入推进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7号)和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加快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意见》(农播体〔2015〕10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设原则
(一)产业导向、科学布局。立足当地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研究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布局,在农业产业链建设农民田间学校,推进农民教育培训与农业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二)主体自愿、政府引导。突出以农民为本,按照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充分尊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愿,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积极引导农民田间学校发展,避免行政命令、脱离实际。
(三)整合资源、统筹发展。整合各类人才与科技、教学资源,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农民联系紧密的优势,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场地和实验实训场所作用,促进“两新”并行、“两新”融合、一体化发展。
(四)稳步推进、标准一致。推进农民田间学校建设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各地在推进工作中,既要积极探索,以改革创新的思维大胆实践,又要科学安排,规范操作。
(五)规范管理,突出实效。按照建设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要制定科学流程,规范管理模式,落实培训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二、建设标准
(一)建设主体。建设主体为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现代农业园区。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技术领先。
(二)学习场所。有一个可供30名左右学员学习的场所,并且有一个可供实践教学的试验实训场所,有必要的教学设备。
(三)师资团队。组建由农技专家、乡土专家(农民师傅)、教学管理人员等为师资的培训团队。农民田间学校在开展生产技能培训时要有三位教师协同授课,其中一位辅导员,负责主持田间学校实施流程;结对一位农技专家,负责田间学校理论指导、问题解答等;一位乡土专家,负责现身说法、经验讲解等。
(四)产业基础。产业优势明显,具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基础。
(五)管理制度。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培训工作规范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三、认定程序
各地要结合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规模、布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重点,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县农广校统一组织申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农民田间学校申报表》(附件),经市农广校同意后报省农广校,由省农广校统一认定并挂牌。
四、命名规范
命名式样统一为: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农民田间学校,标牌规格统一为长*宽=80*60cm。
编号规范:编号共7位,即□□□□□□□。第1位(即■□□□□□□)为浙江省的简称“浙”。第2-4位(即□■■■□□□)为县(市、区)代码,第5-7位(即□□□□■■■)为田间学校序号。
五、动态管理
农民田间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农民田间学校:
1.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发挥农民田间学校作用的;
2.师资团队不能满足技能培训需求的;
3.经营主体因破产、解散等情形被注销的。
撤销农民田间学校的,由省农广校书面通知相关经营主体,并收回标牌。
本规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民田间学校申报表
《浙江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政策解读
2021-08-20 信息来源:农广校
一、制定背景
2013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7号),指出“我国农民教育培训条件不配套,存在培训缺场所、教学缺设施、实习缺基地等问题,迫切要求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于2015年12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意见》(农播体〔2015〕108号),提出“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求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求,以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科学布局、创新机制、提升条件、发挥作用,加快农民田间学校建设,构建农民田间学校基层教学工作格局,提高基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能力。” 计划“十三五”期间在全国建立20万所农民田间学校,实现各地主导产业全覆盖,为广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支撑。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这一系列文件和政策都对农民田间学校建设作出了部署。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按照产业导向、科学布局;主体自愿、政府引导;整合资源、统筹发展;稳步推进、标准一致;规范管理、突出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
(二)农民田间学校需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建设主体为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园区。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技术领先。2. 有一个可供30名左右学员学习的场所,并且有一个可供实践教学的试验实训场所,有必要的教学设备。3.要有一支由辅导员、农技专家、乡土专家组成的师资团队。辅导员负责主持田间学校实施流程;农技专家负责田间学校理论指导、问题解答等;土专家负责现身说法、经验讲解等。4.主体产业优势明显,具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基础。5. 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培训工作规范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
(三)各地根据农业产业特点、规模、布局,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认定程序如下:县农广校统一组织申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申报表,经市农广校同意后报省农广校,由省农广校统一认定并挂牌。
(四)认定的农民田间学校统一命名为: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合作社(或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农民田间学校;标牌规格统一为长*宽=80*60cm;学校编号共7位,第一位为我省简称“浙”,第2-4位为县(市、区)代码,第5-7位为田间学校序号。
(五)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发挥农民田间学校作用的;或师资团队不能满足培训需求的;或经营主体被注销的农民田间学校予以撤销,由省农广校书面通知相关经营主体,并收回标牌。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考虑到一定的过渡期,本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
四、解读机关:本规范由浙江省农业厅解读,联系人:省农业教育培训中心林钗,电话:0571-86757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