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人社规〔2014〕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大学生实现创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大学生在荆州创业,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3号)和《中共荆州市委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意见》(荆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和滚动孵化功能,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三条 申报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荆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在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孵化创业实体的场地租金、水电等费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和政策落实等有关服务;
(三)孵化区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可容纳不少于20户创业实体入驻孵化。3年内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60%以上的,可申报孵化基地;
(四)高校建立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孵化对象全部为大学生的,可申报孵化基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一)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查实的。
第五条 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驻荆高校和省直、市直单位所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申报。申报材料应附《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1)、《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孵化对象名册》(附件2)和《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三年建设规划》(附件3),并提供孵化基地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各地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申报材料应附本条第一款所列申报材料和《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服务水平较高、孵化效果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达到一定规模的,择优认定为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条 孵化基地具备如下条件的,可申报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基地内孵化区面积超过800平方米,3年内孵化对象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
(二)高校孵化基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入驻实体达到30户。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评估中未达到认定标准和条件、不能为创业者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的,取消其荆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八条 示范基地认定后,3年内创业孵化基地达到规定要求及标准的,向省厅推荐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