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府办发〔 2011〕 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0〕43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战略重点,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市场需求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体系,增加就业岗位,努力满足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目标任务。建立工作体系,完善政策措施,搭建发展平台。“十二五”期间,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加6500人。到2020年,全市家庭服务业的总体发展水平基本满足城乡家庭的服务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
3.编制发展规划,统筹各类业态发展。根据全省规划和我市实际情况编制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家庭教育服务等业态。建立公益性的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壮大家政服务企业,培训家政服务行业中介组织。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
4.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企业。大力培育家庭服务企业,切实将国家和地方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市家庭服务业就业促进联席会议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东兴区和威远县开展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试点。
5.支持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示范作用。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6.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以家庭服务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需对接服务,发布家庭服务价格信息,使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
7.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业态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
8.积极发挥社区的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家政服务、社会保障、信息中介、民事调解、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支持开展家庭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探索社区服务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
9.加快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0.放宽市场准入。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
11.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12.加大对中小家政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用够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政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纳入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济组织。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13.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的作用,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相关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4.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
四、开展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15.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服务。
16.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十二五”期间免费培训10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从事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取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17.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雇主家庭、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定适合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18.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权利。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
19.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可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20.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等,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内江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工作的领导。
22.建立考核推进机制。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将家庭服务业重要指标纳入目标考核,纳入民生工程,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统计信息制度,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23.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展年度“家政服务明星企业”、“家政服务明星”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注释: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家庭教育服务等业态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是城市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电话:2228226
附件:内江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内江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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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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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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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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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责任,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家庭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等有关工作,并做好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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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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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涉及的重大产业政策和发展改革措施;研究将家庭服务业发展纳入拉动内需、扩大就业相关政策和规划;开展与家庭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社区服务体系等建设规划,推动规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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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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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的有关经费保障措施。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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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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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平台,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助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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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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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庭服务业的监管责任,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培育一批示范性服务企业,做好家庭服务业的有关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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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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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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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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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工会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开展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就业和权益维护工作;研究工作措施,组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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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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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妇联的组织优势,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妇女从业人员培训,发展一批家政培训示范基地;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对口输出输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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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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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共青团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家庭服务业团组织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家庭服务业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和青年从业者的权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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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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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创办家庭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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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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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促进老年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兴办老龄事业,发展老龄产业,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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