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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7〕3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做好国有资金项目的投资控制,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对原先发布的《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1〕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 年7月19日



附件:
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审核以及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过程。
第三条  采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其他资金来源建设的项目,参照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管理流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国有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二)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具有国有投资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中,苏州城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实施备案管理,其他各市、区由各建设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系统;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构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系统,并与现有的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整合,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备案管理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工作,实时维护系统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关联、统一、可靠。
第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计价文件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八条  采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取得受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书。
通过审核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的依据,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备的主体应为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代建单位。
第十条  市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登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在首页点击“建筑市场”,查找进入“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系统”平台,按要求填报《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申请表》(附表一)有关信息并打印备案申请表,同时应按第十一条要求上传竣工结算相关文件。其他各市、区按各地规定使用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发包人上传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申请表》(盖章后原件扫描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原件扫描件);
(三)已签字确认并盖章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原件扫描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对应项目施工合同进行。如单个施工合同分段结算,发包人应将分段结算进行汇总后一并上传备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确保所填报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备案管理机构应对上传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内容是否遗漏等进行核对,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发包人上传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后,各备案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通过。对于上传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应予退还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发包人可以在各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或打印备案结果。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通过备案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经打印即可作为该项目已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凭证。
第十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其竣工结算价应当与招标控制价、中标价一起在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凡未按本实施细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应责令其整改。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中,上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数据文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并作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备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 月1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文件解读
1.为什么要对原有《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答:原先的《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是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该办法执行五年多来,对实现“三价公开”、控制国有项目投资和收集造价指标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我们也发现该《实施细则》仍存在一些诸如,文件执行范围覆盖面不全、备案资料要求比较高、程序较繁杂等问题和不足,需加以修订。
2.《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是如何进行修订的?
答:我们在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研、召集备案实施单位进行座谈、开展专题讨论以及多方收集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原有《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修订初稿完成并经相关部门专题讨论后再次修改,直至定稿。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要求。
3.新修订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文件中对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范围有何具体规定?
答:采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其他资金来源建设的项目,参照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管理流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4.新修订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文件中对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施主体有何改变?
答:原先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施主体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根据有关规定,新修订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办理竣工结算资料备案的主体应为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代建单位。
5.新修订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在备案程序上有何规定?
答: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主体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并上传规定资料,由管理部门设定权限的专职人员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资料完整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通过。
6.新修订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备案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备案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中,苏州城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实施备案管理,其他各市、区由各建设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7.新修订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与原先比较有何明显变化?
答:《实施细则》修订后,备案主体有所调整,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备案手续简单明了。前台上传后台审核,均为网络无纸化办公,减少人员往来跑动,顺应了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8.实行新修订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之后,将对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市住建局构建统一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系统与现有的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整合,实现了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结算价与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合同价)一并对外公开(即“三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对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做好国有资金项目的投资控制,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7年8月1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