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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建发〔2014〕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湖建发〔2023〕32号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区建设局工作小组将本地区申报工地进行审核并梳理汇总,定期统计上报绿色施工工地创建计划。”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已在上年度7月1日至验收评审年度6月30日之前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绿色施工工地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总结整理验收资料,并在评审年度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我局工作小组申请绿色施工工地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修改为“各区县工作小组在评审年度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我局工作小组提交本地区验收评审绿色施工工地抽查评价打分记录。”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政策,推动我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工作。通过创建工作的推广实施,最大限度在施工过程中实现节约资源和减少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现特制定《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实施办法(试行)》,请贯彻实施。

在当前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请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重点控制和减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6日



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行绿色施工,是建筑行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大气复合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提升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规范我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工作的管理,引导我市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突出重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着重提升绿色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效益化。

第四条  绿色施工工地的申报、实施、评价、验收依据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中建协《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  推荐申报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从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市绿色施工工地中择优产生。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绿色施工工地申报条件:

1.我市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各方建设行为规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申报绿色施工工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特点、施工工艺技术复杂性和一定工程规模:

(1)住宅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2) 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

(3)市政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4)其他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特殊工程。

3.申报工地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编制绿色施工实施规划和方案,符合《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4.申报工地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意见由总承包单位申报。

5.申报工地应在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我局和各县区建设局成立绿色施工工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局建筑业处和建工科。申报工地需在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后并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工作小组申报并同时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申报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还应同时向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申报。

2.各县区建设局工作小组将本地区申报工地进行审核并梳理汇总,定期统计上报绿色施工工地创建计划

3.我局工作小组对市区和各县区申报工地资料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列入全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计划。

第八条  申报资料包括:

1.《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2.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工作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监督的原则由各地绿色施工工地工作小组负责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申报工地应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体系,申报单位成立项目绿色施工管理小组,加强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过程管理,体现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的示范效应。

第十一条  绿色施工工地的自我评价由项目绿色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绿色施工管理评价、绿色施工技术与创新评价、绿色施工成效评价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见附表4)。各阶段综合评价打分完成后应分阶段书面向工程所在地绿色施工工地工作小组报告绿色施工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工地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各地绿色施工工地的实施监管,制定监管计划。绿色施工在创建实施过程要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听取申报单位的绿色施工情况汇报并从绿色施工管理评价、绿色施工技术与创新评价、绿色施工成效评价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

第十三条  已列入绿色施工工地的项目,有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资格:

1.人员死亡事故;

2.因扬尘治理问题被不良行为公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4.大型机械设备和塔吊、吊装设备倾覆折臂等事故;

5.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

6.施工临设坍塌、倾覆事故;

7.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运行安全事故;

8.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9.集体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事故和传染病疫情;

10.较大刑事治安案件;

11.因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1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验收评审

第十四条  验收评审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绿色验收资料和绿色施工相关数据及PPT光盘,由我局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专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对绿色施工实施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绿色施工工地验收评审条件:

1.工程已在上年度7月1日至验收评审年度6月30日之前通过竣工验收

2.工程所在地工作小组不少于一次并符合要求的抽查评价打分记录;

3.绿色施工工地三阶段自我评价打分记录。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工地评审验收程序:

1.绿色施工工地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总结整理验收资料,并在评审年度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我局工作小组申请绿色施工工地评审验收

2.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审阅PPT光盘及相关验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验收评审资料应包括:

1.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验收申请表(见附表2);

2.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申报表;

3.相关绿色施工规划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绿色施工实施总结(主要介绍绿色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四节一环保”技术与措施应用;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及体会与建议),绿色工地成果量化统计表(见附表3);

5.绿色施工工地三阶段自我评价打分记录

6.绿色施工相关检测、监测资料;

7.工程立项文件和施工许可证、开竣工报告;

8.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9.工程建设或监理单位出具的绿色施工相关技术与措施的应用证明;

10.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绿色施工效益证明;

11.工程项目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相关内容的光盘(一般为10分钟);

12.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按照《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要求做好总结和评审资料汇总工作,评审资料一式贰份,包括数据对比分析报告和录像(PPT)。

第十八条  各区县工作小组在评审年度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我局工作小组提交本地区验收评审绿色施工工地抽查评价打分记录

第十九条  绿色施工工地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审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全部内容;

3.绿色施工中各项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4.绿色施工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并按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二十条  绿色施工工地项目验收评审由工地工作小组抽取3名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对绿色工地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绿色施工工地项目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审验收评价为合格的绿色施工工地,上网公示,并发文表彰。

第五章  激励制约机制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评审验收评价为合格的绿色施工工地,方可申报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和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鼓励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工作,在招标投标项目的信用标中对获得绿色施工工地称号的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适当加分;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激励制约措施;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建立相应激励制约制度,对于创建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评审验收评价为合格并发文表彰的绿色施工工地,事后如发现质量安全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经查实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工地条件的,将取消其绿色施工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各地绿色施工工地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绿色施工工地的抽查评价打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我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工作小组设在我局建筑业处。联系人:刘登高,联系电话:0572-2057009。



附表:1.《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申报表》

2.《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验收申请表》

3.《绿色施工工地成果量化统计表》

4.《绿色施工工地验收用表》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