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区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区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区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办法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低保人群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省广播电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广局发〔2008〕173号)要求,现就实施温州市区实施“广播电视低保”工程(以下简称“广电低保”工程)制定以下办法。
一、总体目标
方便市区所有低保家庭收看电视节目,丰富我市困难群众文化生活。
二、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低保户”家庭(持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为本工程实施的基本对象。
(二)条件:具备有线网络电视安装条件、提出安装有线电视申请的“低保户”家庭(集中供养的除外),“广电低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按时实施工程建设,即在减免其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接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有线电视公共节目服务。
三、资金保障
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根据“广电低保”工程考核验收结果,对减免“低保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予以财政补助。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广电低保”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一)有线电视入网费。按每户300元标准计算,除省财政补助30元以外,市、区两级财政各补助90元,市广电总台减免90元。
(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每户每年168元标准计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各补助20%,市广电总台减免60%。
四、工作要求
“广电低保”工程的实施单位为市广电总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广电低保”工程的进展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按照浙广局发〔2008〕173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