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省人大官网 日期:2017-12-01 有效范围: 四川
【环保税】相关法规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