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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修改。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责任部门应当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修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淮安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我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具有应急设施(设备),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一般指利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操场和大型停车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等经设计建设而成的避难空间。

第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负责制订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设计划。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技术指导,参与竣工验收。

市民防局负责市级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

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资金及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保障工作,县区财政局应将本行政区内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和管理运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市级各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物资进行统一储备,并在灾害发生时确保物资发放到位。

供水、通信、供电、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各自系统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投入运营后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多灾种综合防御、充分有效、长期备用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应同时进行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已建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应由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由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根据实施计划,按照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实施改造建设。

第七条 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政府投资兴建项目,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当年城建项目预算。

学校操场、大型停车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

第八条 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应根据配建的民防工程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住宅小区基础设施体系。

各县(区)应利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操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民防工程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鼓励乡镇在总体规划中配套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建设计划并实施。

第九条 承担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施工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防、地震等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和《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32/J122)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应急避难场所工程竣工,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地震、民防等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应急避难场所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学校操场等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大型停车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民防工程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不定期的对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并确保养护、维修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 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不定期的对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建(构)筑物、疏散通道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周边无危险源,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社区、街道备案,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建设、地震、民防、民政、公安等部门。

备案主要内容: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名称;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地址;

(三)总面积和避难面积;

(四)可容纳避难人数;

(五)供水、供电、卫生防疫及救护等配套设施;

(六)设计图纸及现状平面图;

(七)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八)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需要马上疏散人员的,由市应急办负责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各县区政府、街道和社区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就近组织辖区内避难人员进入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其所涉及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随之启用。

第十九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应当对受灾群众无偿开放。

第二十条 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期间,应向进入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提供以下保障:安全的饮用水和食品,住宿装备,供电设施,应急厕所,基本的医疗救助、有关灾情进展的信息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一条 应急避难人员享有就近避难和使用公共应急设施的权利。同时,应急避难人员必须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的各项规定,维护和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应急避难解除后,避难人员应在一周内撤离应急避难场所。待避难人员撤出并得到妥善安置后,应急避难场所随之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相关卫生防疫等后续处置工作并尽快恢复场所的原有功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