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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

金市监〔2019〕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3〕6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依法依规不降标准,事中事后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促进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能力,根据乙类非处方药具有毒副作用小、使用方便、便于贮存等特点,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简化审批程序,企业通过“申请+承诺”的形式取得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将企业通过“申请筹建—材料审核—现场验收—系统审批—发证”取得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简化调整为“企业申请-承诺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验收环节按照省局系统流程设置现场即办,现场检查环节意见调整为“承诺许可,许可后三个月内现场检查”)-三个月内现场检查”,申请材料按照省局“八统一”要求收取。金华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经营审批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新申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不包括连锁总部)应配备一名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涉药业务人员,能正常履职;具备可靠药品供应渠道,售出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


三、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三个月内,由属地市场监管局组织一次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整改,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纳入药店日常检查对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监督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提高民众满意度

鼓励、引导全市有针对性地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重点是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农村、山区,人群流量大的便利店、超市、车站、机场、宾馆的商店等,进一步提高民众日常购药的便捷性。

五、

乙类非处方药应集中陈列,并标明相应标识。



对本通知中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浙药监市〔2003〕13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华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经营审批承诺书(略)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



[政策解读]《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04
问:制定出台该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依法依规不降标准,事中事后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促进市场主体活力和创新能力,根据乙类非处方药毒副作用小、使用方便、便于贮存的特点,进一步简化经营环节审批程序。

问:规定“新申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不包括连锁总部)应配备一名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涉药业务人员,能正常履职”有什么依据?

答:根据《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浙药监市[2003]130号)第八条“企业涉药业务的人员(药学技术人员除外)须经实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其中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应通过职业技术鉴定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有关要求,结合最多跑一步改革工作进展,我们作出此条简化规定。零售连锁总部仍按原标准执行。

问:规定“乙类非处方药应集中陈列,并标明相应标识”有何具体依据?

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市[1999]4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四条对药品的陈列也有以下要求“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结合这两条,我们作出此项规定。

问:规范性文件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为什么很少许可变更、换证延续等方面的规定?

答:文件第一条规定:“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简化审批程序,企业通过“申请+承诺”的形式取得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所谓取得资质,我们的理解是,既包括原来没有资质的企业,通过新开办审批取得经营资格;也包括原来已经合法存在的企业,通过持续保持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审批继续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因此文件既可以适用于新开办审批,也可以适用于许可变更和换证延续审批等许可审批的全过程。具体以文件条款内容的适用为准。至于许可变更、换证延续等方面的内容少,是因为,相对于新开办审批,其他类型的审批本身更为简单,我们只要抓住“申请+承诺”这个关键,就已能达到简化审批的目的。当然,以后我们也会陆续推出一些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

问:规范性文件由谁进行政策解读?联系方式如何?

答:解读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药品流通监管处朱安东;联系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698号;邮政编码:321017;联系电话:82181638。

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