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
苏文规〔20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推动苏州“博物馆之城”建设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苏州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导手册》,特制定《苏州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苏州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南(试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苏州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南(试行)
《苏州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制订目的是为了便于申报人或组织掌握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登记流程、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更好更快地开展设立申报工作。
一、关于非国有备案博物馆的设立
(一)非国有备案博物馆设立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厅(室)、藏品保管场所。
馆舍应参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其中展厅(室)面积不宜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或小于400平方米。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要求可适当放宽。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2.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显著行业特性或能够填补某一领域空白, 数量不少于300件(套)。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3.具有主题明确的基本陈列方案,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
4.具有与办馆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历或取得市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5.具有标准规范的博物馆名称。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应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类型·博物馆”格式命名。
6.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7.具备符合开放条件的、完善的消防和安防设施及应急预案。
(二)非国有备案博物馆设立申报流程
1.申办人(单位)向馆址所在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非国有博物馆名称预核准。
2.申办人(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一式两份备案材料。
3.省文物局受理备案材料后,委托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省博物馆学会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4.省文物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评估意见,确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出具《博物馆备案确认书》或《博物馆不予备案告知书》。
5.申办人(单位)持《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及其他登记材料向馆址所在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非国有备案博物馆申报材料格式文本可在江苏省文物局网站服务信息栏下载。
二、关于非国有类博物馆的培育
(一)设立条件。参照非国有备案博物馆设立条件,非国有类博物馆在场所场馆、展品藏品、展陈展览、从业资质、开办资金适度放宽条件。相关要求,按照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二)登记流程。向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申请名称以苏州+字号+博物馆的向苏州市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以县(区)+字号+博物馆的向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交),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指导、审核。业务审核后,进入民办非企和社会组织登记流程,主要有名称核准、社会公示、民主程序、成立登记等。
(三)积极培育。按照“严格遴选、梯队培养”的基本步骤,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每年度下发申报非国有博物馆通知,明确时间节点、上报材料、具体流程、设立标准及相关要求。
三、关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几点说明
(一)明确责任。各博物馆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正常运营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文物部门积极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坚持正确办馆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非国有博物馆加强年度检查和复核。
(二)鼓励发展。设立非国有博物馆是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重要平台,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利用优势资源自愿开办、主动建设,促进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积极实施类博物馆培育计划,通过要素补充、功能优化、规制完整,为全市非国有备案博物馆建设提供强大后备力量。
(三)规范管理。根据《关于推动苏州“博物馆之城”建设意见》要求,孵化培育为类博物馆,纳入行业指导范畴和苏州“博物馆之城”建设名录,参照落实市、区级非国有备案博物馆扶持政策。非国有类博物馆正式开放三年期满,未能完成博物馆备案,不再对其重点培育。非国有博物馆如发生文物安全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舆情,启动退出机制。
(四)附则。本《指南》由苏州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指南》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