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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国资委〔2010〕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 2021-11-16 规定,继续有效

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委制定的《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促进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属国资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评价市属国资公司高管职务行为为重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市属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市属国资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有效监督原则。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讲究工作方法,实施有效监督。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相关监事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三)组织对市属国资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六)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 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三) 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种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月度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五) 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工作,必要时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向公司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受监事会委托,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五) 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质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公司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会应列席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的会议包括:
  1.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2.公司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3.公司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4.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八)监事会可以对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经营管理进行延伸监督检查;经授权后,也可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相应内容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对公司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对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结合公司年度报告对公司作出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一)对公司资产与经营状况的评价;
  (二)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评价;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对监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形成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定期报告主要指年度综合分析报告,年度报告应在次年的4月15日之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指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重大损失、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定期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决定的情况;
  (三)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结果;
  (四)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并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越权决策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过程中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评价,以及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工作报告应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不少于二次。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职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记录制度。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人员;
  (二)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三)其它需要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市国资委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联络处移交归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建立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监事会主席参加,对监事会的有关工作进行研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接受被监督市属国资公司的日常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苏州市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