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办〔2008〕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于2008年7月1日施行。考虑到征地政策处理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选择问题。2007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批复的,由被征地单位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但尚未报批的征地项目,可以使用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地单位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对可以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征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单位,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被征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问题。市政府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市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自2008年7月1日起,凡2007年1月1日后已批准征地、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项目均须缴纳12万元/亩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