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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财资〔202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财政局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局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2023年9月25日规定,继续有效。2023年9月30日到期,继续延用至2025年9月30日(延期2年)
城市公交运营企业:

为规范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现将《临沂市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临沂市城市公交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规范和加强市级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临政发〔2013〕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9〕8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公交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因政府定价与成本倒挂形成的运营性亏损和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免费乘车及完成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的适当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合理、适当补助、突出绩效、重在激励”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成本规制为基础的城市公共交通补助、激励机制,将对公交企业运营收入、运营效率、服务质量等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公交运营补助的重要因素。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国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国资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组织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下达拨付资金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交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企业运营绩效、确定城市公交运营补助的重要依据。国资部门负责运营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绩效管理

第五条每年预算编报通知下发后,国资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研究提出公交运营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提报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综合考虑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绩效评价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国资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国资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预算执行完毕后,国资部门应组织公交运营企业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复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公交运营企业亏损数的核定:

1.亏损核定数=政府定价与成本倒挂形成的运营亏损数额+免费乘车人群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数额

即:亏损核定数=核定的运营成本-核定收入+(老年人载客量+残疾人载客量+军人载客量等)*核定票价

即:亏损核定数=〔(核定的运营成本-财政补贴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年度客运总量-核定票价〕*年度客运总量+(老年人载客量+残疾人载客量+军人载客量等)*核定票价

运营成本、收入等项目按《临沂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如经核定后不存在因成本倒挂导致的运营亏损,则亏损核定数确定为免费乘车人群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数额。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八条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国资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九条运营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健全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定期对城市公交客运进行考核评价,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国资部门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申请、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不得虚假列支、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支出进度,按要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公交运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程序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原执行的《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建〔2019〕36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9-30 有效范围: 山东 临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