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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7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累计费用,8000元以上至4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70%。

  二、适当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贫困人口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两项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80%。贫困人口为绍兴市医保局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医保〔2019〕34 号)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

  三、加强组织保障

  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浙医保联发〔2021〕1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确保基金平稳运行,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其他大病保险制度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




关于《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08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精神,经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大病保险制度,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起草背景

  大病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局经过测算和讨论,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对我市的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

  2.《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医保〔2019〕34 号)。

  三、主要内容

  (一)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7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累计费用,8000元以上至4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70%。

  (二)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贫困人口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第一项规定的两项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80%。

  (三)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大病保险制度按原规定执行。

  四、适用对象

  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新政策特点

  与原大病政策相比,新政策普通人员和困难群众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均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六、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


来源: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