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鄂建〔20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 号),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大规模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是加快“五个湖北”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补偿安置成本,提高补偿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形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可以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也可以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还可以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让群众满意,棚改居民得到实惠。
三、规范运作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
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
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政府及征收部门应采取公开竞价、集体团购等方式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被征收人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各地要结合实际,尊重群众意愿,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支持政策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营业税。
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加强督办。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专班,强力推进,力争2015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40%以上;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房地产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市、县,应尽可能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主要的安置房房源。要开辟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办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大舆论宣传,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并于4月3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