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2-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
四川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市级补助、分级负责,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对象是我市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共同管理,采取项目法分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市文旅局提出的资金支出方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照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文旅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评审规则;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审核项目绩效目标。
第八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对本地资金支出方向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照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建议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和项目绩效目标,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结果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工程技术报告编辑出版等支出。对非国有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给予适当补助。
(二)考古发掘支出。主要用于考古发掘,包括田野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学术研究和成果出版,文物抢救性考古发掘等支出。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保护。包括: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文物征集,学术研究和成果出版等支出。
(四)文物收藏单位保护展示支出。主要用于文物收藏单位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宣传推广、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文物库房维修改造,文化创意产品发展。对纳入文物系统管理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五)文物保护应急支出。主要用于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进行的抢险救灾、紧急维修等。
(六)经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局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当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等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偿还债务,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区(市、县)应将审核后的项目上报市文旅局,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由市文旅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预审后,按照评审规则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待下一年度预算下达后,市文旅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30日内,会同文物部门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单位。分配结果应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支出内容及绩效目标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相关支出事项有规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主体责任。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文物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市文旅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县两级文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将围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文旅局负责专项资金定期评估、调整和退出工作,结合政策规定、绩效情况等提出对专项资金的取消或调整的建议,于每年预算编制时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物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于2022年10月23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