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国资产权〔2011〕3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国资法规〔2022〕63号)规定,删除第一条“《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试行)》”。
省出资企业,湖北省省直机关脱钩企业托管中心:
为规范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1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企发〔2008〕16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报工作,根据《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编报范围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湖北省省直机关脱钩企业托管中心管理的脱钩企业(以下统称省出资企业),其中脱钩企业由湖北省省直机关脱钩企业托管中心统一编报。
第三条 省国资委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报预算建议草案。省出资企业负责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计划(以下简称预算计划)。
第四条 预算建议草案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必须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第五条 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
(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新设立省出资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2、省出资企业投资项目需追加的资本金投入;
3、购买企业股权、股份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出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
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
4、企业清算费用支出;
5、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支出;
6、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每年8月,省国资委安排布置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工作,向省出资企业提出编制内容、重点和要求。
第八条 根据省国资委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编制要求,省出资企业提出本企业预算计划,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将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计划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计划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预算计划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审议。
第九条 省出资企业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预算计划编制说明和相应文件资料。
第十条 省出资企业预算计划编制说明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计划编制说明
1、全年利润预测情况及依据,包括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可供分配利润、上交利润基数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测算数据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相关指标相衔接。
2、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清算净收入预测情况;
3、其他相关资料;
(二)资本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
1、申请资本性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及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2、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4、落实绩效考核及有关责任;
5、其他相关资料。
(三)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
1、申请费用性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2、费用性支出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试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3、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4、落实绩效考核及有关责任;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出资企业报送的相应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
(三)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会议纪要等;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七)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报送的预算计划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企业;有关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预算计划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出资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和审核情况,建立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10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范围、原则和依据;
(二)省出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和行业分布等);
(三)预算建议草案主要收支内容;
(四)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五)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六)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六条 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由省国资委于执行年度9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