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5〕84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客观、公正反映我市遗产保护现状,明确下一步保护的目标任务,市文物局根据《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所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控保建筑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抓紧研究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控保建筑抢修保护的总体规划及具体方案,并加大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全市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附件: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试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公正、客观反映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保护现状,研究制定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和方案,进一步明确未来几年文物保护的目标、任务,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试行)》。运用该办法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控制保护建筑完好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对文保单位和市级控保建筑完好率进行综合考核,推动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测评对象
测评对象为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控制保护建筑。
根据文物的特殊性,将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控制保护建筑按类型分为古建筑、近现代建筑、古桥梁、古墓葬、古镇(含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其他类(包括遗址、石刻、牌坊、塑像、城墙关隘、古井、码头驳岸、水道、涧汊、艺术构件、古构筑物等),分别制定测评标准。
三、测评方法(附测评表)
测评采用表格扣分制,针对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的不同特性,分别制定测评表格,依据表格进行打分。
各类测评对象满分100分,依据最终得分高低划定完好情况。测评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完好,80~89分为基本完好,60~79分为较差,59分以下为濒危。
根据文物的特殊性,部分类型设定了一票否决项目,只要被测评单位有任何一项符合一票否决,则其余各项免评,该文保单位或控保建筑定为“濒危”,必须立刻实施抢修。
各测评表主要分整体保护状况与损坏部分两大类,其中整体保护状况的测评以该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的布局为准。
文物保护不单是本体,还包括文物所依赖的背景环境。为了给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在测评中设置了环境评价和安全状况等参考部分。参考部分不计分,作为综合评价的一部分,为更加科学地保护文物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保证测评的客观性、科学性,参与测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专业背景,人数不少于3人,测评人员的平均分为测评对象的最终得分。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表(古建筑类)(略)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表(近现代建筑类)(略)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表(桥梁类)(略)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表(墓葬和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