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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连价服〔2018〕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部门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发改法规发〔2023〕265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市区各经营性停车场:


根据《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精神,结合《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连价服〔2016〕182号)实施情况,现就市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应当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减半收费的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20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8年4月16日
来源: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