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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12〕1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5月30日


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原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3〕59号)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含装修)项目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2.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市、区)行政中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需对资金来源、办公用房布局调剂分别征询财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财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3. 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赁项目管理

  1.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省、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赁、置换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租赁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报批文件中应明确租赁的地点、规模、租金及入驻编制人员、资金构成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征询意见的函,先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征询办公用房调剂可能性意见,若无法调剂,再向财政主管部门征询资金来源意见。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在综合相关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赁并需装修的项目,对装修部分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赁项目管理,其余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

  三、临时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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