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价局关于全面落实秸秆初加工用电政策的通知
通价产〔2012〕3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价综〔2017〕20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年12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物价局,南通供电公司:
为确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秸秆初加工用电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12]262号)全面落实,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秸秆资源化利用,促进环境保护,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不折不扣将秸秆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办理用电登记、变更手续,按规定的时间、范围、标准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符合条件但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有困难的,要给予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主动帮助其落实用电政策。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物价局要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秸秆初加工用电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落实;供电部门要在营业网点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做好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的公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加强对秸秆初加工用电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妥善疏导价格矛盾;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上报。
南通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