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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2007- 03- 23浙土资办〔2007〕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作,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报告。

2、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技术要求,把好核实报告的质量。

3、凡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的评估类、审核类、评审类的专家必须认真学习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审核和评审工作。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时,凡发现有不符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一律不予受理,不得评审。

二○○三年三月九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日期:2007-03-23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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