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明确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
连价费〔2015〕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第三批)的通知》(连价法〔2018〕132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1号)和《
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 连政规发〔2015〕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一)实施范围。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具体标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重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240元/年·吨;
2.化学需氧量:污水处理单位2600元/年·吨,化工、钢铁、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电镀等行业工业企业4500元/年·吨;
3.氨氮:污水处理单位6000元/年·吨,化工、钢铁、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电镀等行业工业企业11000元/年·吨。
(三)实施步骤。排污权有偿使用根据全市对各行业实施计划安排,逐步推进。收费标准分步实施,第一年按收费标准的40%执行,第二年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第三年起按规定标准执行。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权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纳有效使用期限的全部费用)或分年度缴费,其中一次性缴费的,可以优惠20%。
二、排污权交易价格
按照不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三、有关事项
(一)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等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实行收费公示管理制度。
(三)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建立完善的征收与使用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金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