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食药监食通〔20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年12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免罚、轻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规范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检测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7〕27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订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食品流通处联系,联系人:张新宇,电话:83548771。

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管理规范(试行)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自律规范(试行)

3.食用农产品市场快检室标准化建设规范(试行)

4.食用农产品市场快检室抽检与处置规范(试行)

5.食用农产品市场快检室内务管理规范(试行)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



附件1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管理规范(试行)

1.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食品安全,定期部署、检查考核、推进落实食品安全工作。

2.机构人员。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3.制度建设。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承诺、进货查验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信息公示等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

4.报告制度。应当如实向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5.建立档案。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证明等信息。销售者档案应及时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6.签订协议。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应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质量安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7.分区销售。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8.市场准入。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证件,建立并落实入场销售批批查验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9.信息公示。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统一为销售者设置质量安全追溯看板,督促销售者按统一要求公示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溯源票据等资料。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信息公示。

10.检测管理。批发市场以及有条件的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定量检验设备,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抗生素、肉类水分、亚硝酸盐、二氧化硫、甲醛等;配备检验人员1-2名,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11.自查制度。应当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查制度,除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日常检查外,还要安排专人对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至少每季开展一次,并有记录。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规定或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报告。

12.风险防控。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每年至少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一次以上,并有记录。

13.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统一印制、发放标准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者主动向购货者出具销售凭证,同时作为销售记录留存,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4.宣传培训。定期组织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氛围。



附件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自律规范(试行)

1.管理要求。销售者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提供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2.自查机制。销售者应当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市场报告。

3.场所设置。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4.设施设备。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5.查验记录。应当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6.贮存要求。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保障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7.运输要求。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8.包装标签。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9.标注公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销售未包装的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10.进口要求。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1.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有害物超标的;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的;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动物肉;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不达标的;受到包装、容器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虚假标注产地等信息,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12.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13.召回处理。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留有全程视频、摄影摄像等材料,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销售者应当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附件3

食用农产品市场快检室标准化建设规范(试行)

1.空间布局

1.1外观标识

建设独立、面积适宜的检测室(零售市场20m2左右,批发市场根据交易量确定),设置在市场靠近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的显要位置,并统一门头标识,名称为“食用农产品快检室”,工作时间对外公示,设定相应信息公示标牌。

1.2设施布局

内部设置分区合理,配置并合理布置冷藏柜(冰箱)、电脑、互联网络、文件柜、检测设备、仪器、实验台、通风设备、空调、监控设备、数据录入设备等设施。还应配置检测结果公示显示设备并摆放在市场适当的位置。

1.3环境卫生

能保证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环境,配置空调保证温度适宜。

2.设备配置

2.1配置要求

从事蔬菜水果交易至少应配备能快速检测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菊酯类农药残留含量(低毒类)、甲醛等的检测仪器和相关辅助设备。

从事水产品交易要配备能快速检测抗生素、甲醛、孔雀石绿、硼砂、着色剂、副溶血弧菌(即食水产品)等的检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从事肉类、畜禽产品交易要配备能快速检测肉内水分含量和兽药残留(磺胺类、硝基呋喃类、青霉素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链霉素类)瘦肉精、重金属的检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从事干货类交易要配备能快速检测二氧化硫、色素等食品添加剂以及吊白块等非法添加物的检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从事其他类食品交易应配备能快速检测相应检测项目的其他类检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2.2推荐设备

快检室内推荐配置一体化多参数检测仪、肉类水分速测仪、超声波清洗仪、样品粉碎机、烘箱、便携式水浴锅、振荡器仪器设备一套、实验室器皿一批等检测仪器;冷藏柜(冰箱)、电脑、互联网络、文件柜、实验台、通风设备、空调、监控设备、数据录入等相关辅助设备;快检室外配置检测结果公示显示设备并配置监控设备。

3.人员配备

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1-2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食品、化学等相关专业优先选用,熟悉计算机操作、具备一定的仪器操作经验,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为检测人员配备白色检测工作服、帽两套。

4.制度上墙

制定快检室管理制度、快检工作流程、抽检与处置规范等,并上墙公示。

5.资料保管

配备资料柜、文件夹等保存相关数据资料,有关工作情况可通过公示显示设备及监控设备随时查询。

6.安全措施

符合消防、防盗、防灾、环保等其他安全规定要求。



附件4

食用农产品市场快检室抽检与处置规范(试行)

1.抽样

【抽样流程】市场营业前(早上6:30左右)到达快检室→确定当天检测项目、样品品种→取样品袋、采样标签、抽样单、记号笔、黑色签字笔到达摊位→填写抽样单→按操作规范进行抽样→封样编号,将抽样标签贴在样品袋上→摊主签名确认,结束抽样。

1.1抽样时间

市场交易高峰前完成抽样任务。

1.2抽样品种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品种包括:蔬菜、水果、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干货、鲜蛋等。

1.3抽样数量

市场每天完成规定的抽样数量,并根据要求完成专项抽检任务。蔬菜水果的抽样数量应控制在抽样总数的70%左右。

1.4抽样要求

样品外观新鲜、无腐败、无霉烂;随机取样,用一次性塑料袋套着手去挑选,取完整样品。

每月应对市场内固定经营户、主要经营种类实现全覆盖。

2.检测

【检测流程】抽样前对仪器设备进行开机预热→配制检测试剂→样品处理→样品检测→填写检测记录→录入检测数据→样品留存。

2.1样品处理

按相关操作程序和步骤及时进行样品处理。

2.2样品检测

按相关操作程序和步骤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所检品种的操作流程开展检测,当天抽取的样品应于当天完成检测。快检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检确认。

2.3填写检测记录,录入检测数据

认真据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严禁修改或伪造检测数据,检测记录由检测员签名确认检测结果。

2.4样品留存

留样样品应按保存条件妥善保存,合格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1天,不合格样品保存时间延长至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结束。

常见品种检测项目

序号

品种

常规检测项目

1

蔬菜水果

农药残留

2

肉类和畜禽产品

肉类水分、瘦肉精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3

腊肉制品和腌制品

亚硝酸盐

4

水产品

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西林、

呋喃唑酮

5

冰鲜水产品和水发产品

甲醛

6

豆制品

吊白块

7

肉丸类

硼砂

8

粮食及其制品、干货

二氧化硫

备注:非农残检测项目一般应大于30%。



3.结果处置

【处置流程】结果上传→信息公布→结果送达→(结果处理→复检申请→后续处理)→数据归档。

3.1结果上传和信息公布

快速检测结果出来后,应立即上传至南通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系统,同时通过公示显示设备对外公布。

3.2结果送达

快速检测完成后立即打印《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向被抽检摊位送达结果告知书,由被抽检人签字确认,检测人员督促提醒被抽检摊位尽快将《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在追溯看板上公示。

3.3结果处理

被抽检人接到结果告知书,对疑似阳性的快检结果认可的,应根据协议,对该品种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销毁处理。市场管理人员应对销毁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保存,并填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记录》,将现场处理图片附在记录反面。处理结束后由市场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复检申请

被抽检人对疑似阳性的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后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期间,被抽检人应暂停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待复检结论出来后再作进一步处理。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3.5后续处理

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复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来源清晰的,应及时通报源头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3.8数据归档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据应按月编目成册,归档保管,以备复查。



附件5

食用农产品市场快检室内务管理规范

1.卫生管理

检测室内外要保持清洁卫生,仪器、设备摆放整齐,与检测无关或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物品不得摆放在检测室内。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用抹布擦拭快检室玻璃和公示显示屏。

2.人员管理

检测人员在市场营业前(早上6:30)到岗,市场交易高峰前完成抽样检测任务,其他时间协助市场管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闲杂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检测室;仪器设备未经资产所有部门同意,不得外借。

3.设备管理
检测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检测,使用完毕要对设备仪器进行清洁、整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检测员负责保管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得私拿、私用、私藏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设备、仪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设备、仪器每次使用完维护、保养)。 易被潮湿空气、酸液或碱液等侵蚀而生锈的仪器(如水浴锅),用后应及时擦洗干净,放通风干燥处保存。

4.试剂管理

按试剂存储要求存放试剂,农残速测试剂需放冰箱0-4℃冷藏保存(除缓冲溶液可室温保存外),有机试剂应远离热源摆放,存放在通风及阴暗背光处,保证容器密封,其他试剂常温保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检测员负责保管所使用的检测试剂,不得私拿、私用、私藏检测试剂。取试剂应按操作规程进行,遵循只出不进原则,用后盖好,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试剂。建立试剂台账,由领用人填写领用记录,提前做好试剂采购计划。

5.安全管理

使用易挥发有毒有害的试剂(如乙酸乙酯、正己烷)进行实验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操作,并注意佩戴口罩和防腐蚀手套,做好防护措施。检测室的仪器、试剂取用后必须放回原处,不得随意乱放。

禁止在检测室内吸烟、进食。每天工作完毕时,必须清理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应及时处置,用过的玻璃器皿、工具等应及时清洗,检查电、水、气、窗等后锁门。
来源: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