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期至2027年5月11日)
滨财发〔20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财政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滨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滨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2日
滨州市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交通事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促进重大国省道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交通事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和定向补贴、补助相结合,坚持逐年核定、专项申报、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绿色交通、智慧交通等公益性交通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维护;
(二)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三)国、省道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项目前期工作;
(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规划、设计等;
(五)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及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发展项目。
第五条 实行定向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定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交车运营企业政策性补助;
(二)市城区公交车购置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经费支出、办公用房装修维修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专项资金额度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送市财政局审核。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同时提供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说明(含项目完成时间)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根据审定值拨付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章 定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公交车运营企业政策性补助。
对公交车运营企业政策性补助,由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执行免费及优惠乘车政策所需补助资金进行测算,市财政根据测算结果将补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城区公交车购置补助。
对市城区公交车购置补助,每年9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公交发展需求科学制定下一年度购车计划并提出绩效目标。所需购置资金除国家、省政策性补助外,由市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公交车运营企业根据购车计划购置公交车,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车辆购置合同复印件;
(二)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车辆正面照片(能清晰显示车牌与运营线路号);
(五)车辆运行路线图(全程线路地图,标注具体站点)。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结合国家、省补助情况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评价的重要责任主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四条 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设效果等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适用范围。对市级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1日。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