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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发改费管〔2015〕3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年10月12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湖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湖发改价格〔2022〕11号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浙价服〔2004〕74号)精神,结合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分三类: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乡镇卫生院)按实际使用病床数计收,每日每床3.00元。

  2.乡镇卫生院按就诊人次计收,每人次0.41元。

  3.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及各类门诊部(不含医院门诊部)按在职医务人员数计收,每人每月43元。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征收对象为湖州市(含三县两区)各级医院、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及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已列入医疗服务成本,各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病人收取。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其中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季度(下一季度前十五日内)集中向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缴纳。收费双方应签订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合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认真做好本单位内医疗废物堆放场所的配置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按时足额缴纳处置费,不得无故拒缴、拖欠。

  五、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收集并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造成新的污染。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5 日起执行。《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湖发改费管〔2015〕156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2月14日
来源: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