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荆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财规〔2017〕1号
市直预算单位,各有关银行:
为规范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放,加强市直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市场利率竞争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制定了《荆州市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8日
荆州市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放,加强市直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市场利率竞争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预算单位新开立账户或变更账户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条 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诚信原则。
第五条 参与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存款利率定价应严格遵守全国、湖北省和荆州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要求和公约。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直预算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账户开户银行。
(一)单位开立新账户后,一次性转入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
(二)单位开立新账户后,预计一年内日均存款余额超过50万元的;
(三)单位变更开户银行时,原账户近一年内日均存款余额超过50万元的;
(四)存款余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账户业务涉及范围较广,需要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视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由本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招标。若单位具备招标能力,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招标。参与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3家。
预算单位评标应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投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贡献度、存款利率等因素后进行选择,并按要求公开中标结果。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参与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放投标的主体是各银行市直分行或下属一级、二级支行。
第九条 除第六条规定外,新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第六条规定,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根据相关协议规定,需要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包括贷款转存户、国际捐赠款户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后,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时,应将招标结果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议纪要,上传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进行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确定后,预算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年限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不得为下级预算单位指定开户银行。情况特殊确需统一下级预算单位特定资金开户银行的,应报荆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变更银行,变更银行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荆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荆州市审计局负责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荆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荆州市审计局在对市直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不按本办法执行的,应责令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与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直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各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公款存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直国库现金(即荆州市政府存放在市直金库、财政专户的财政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按照《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财规〔2016〕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荆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