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4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格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嘉房委办〔2004〕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外地在市区各单位:
根据省住房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浙房改[2004]2号文件精神,经商市物价局现就2004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格和公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格和公房租金标准不作调整,仍按嘉房委办[2003]09、10号文件执行。
二、原公布的2003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格自本文发文之日起顺延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止,但住房成新折扣年限仍计算至2003年。单位出售公房申报工作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且各单位须在申报后的三个月内及时做好售房款收缴、合同上报审批和资金票据的结报工作。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五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