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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金华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实施意见

  为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构建完善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响应机制,现就我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等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市、县(市、区)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对应区域内停课安排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气象灾害”,特指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
  二、停课安排
  (一)市、县(市、区)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后,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 〈所〉、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统称“学校”)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二)当日6:00(含)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三)当日6:00后至第一节课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四)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当部分区域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该区域的学校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的学校可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要妥善处理学生迟到等相关事宜。
  (六)学校要根据本意见,从保护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制订具体的应对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建立健全值班制度。高等院校等可参照本意见,从保护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制订具体的应对计划,明确相关应对措施。
  三、其他事项
  (一)市、县(市、区)气象台负责发布和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
  (二)通信运营商、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政务微博微信、政府门户网站等要落实信息播发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等。
  (三)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道路运输、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四)公众要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学习,主动收听、收看、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了解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附件: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