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8年第6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8%。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对2018年7月5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18-07-05 有效范围: 湖北 天门市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