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国家税务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入库地点的公告
眉山市国家税务局 眉山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若干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电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后
增值税缴纳入库地点公告如下:
一、电信企业预缴
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等4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实行按月预缴
增值税。
预缴税款由市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按照各县(区)分支机构实现的应税服务收入比例计算预缴税款,分别在分支机构所在县(区)入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由于在县(区)未设立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统一在市分支机构所在地入库。
二、电信企业销售应税货物(含电信终端)或提供应税劳务
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
电信企业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
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方式,比照第一条办理。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眉山市国家税务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