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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黔西南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规定,决定调整黔西南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州国税发〔2008〕38号)停止执行。

一、黔西南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以下标准: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采矿业:

煤炭

30

黄金

30

石材

20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12

房地产业

30

饮食业

8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反映。
(三)本公告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