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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眉山市辖区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应税所得的其他个人,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二、纳税人经营多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5%。
四、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眉山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眉地地税发〔1998〕11号)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核定征收率(%

制造业

1

批发零售业

1

交通运输业

1.5

服务业

1.5

娱乐业

2

建筑业

2

其他行业

1.5


注:1.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上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