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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09〕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皖安监综〔2008〕17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企业安全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安全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据实扣除,据实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标准限额。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安全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