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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11〕2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针对各地提出的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时,审核系统提示疑点为“该发票为失控作废发票”(疑点代码2560),经核实为误作废专用发票并且销货方已经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审核检查结果”为“企业操作问题”或“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的,可凭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主管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可不再比对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一、外贸企业和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相同的,凭县(市)区局盖章的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中打印的《审核检查工作底稿》申请退税。
二、外贸企业和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同的,凭《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和县(市)区局盖章的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中打印的《审核检查工作底稿》申请退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