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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0〕31号 2000-4-10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重新公布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对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方式进行一次全面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在7月底前统计上报省局(统计表附后)。
二、从2001年起,每年3月底前要根据企业变化情况,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方式进行一次鉴定,同时,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的征收额或征收率重新进行核定。
三、对鉴定后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基层税务部门要建立征收台帐,加强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对前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