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地税〔2009〕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皖地税[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
加计扣除政策。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